7月2日,陸俊提請減刑案在司法部燕城監獄開庭審理。王新江攝
  陸俊的名字今天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不同的是,兩年多之前人們提及時,是因為他涉嫌受賄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兩年後的今天人們提及,是因為法、檢、司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討論他的減刑問題。
  7月2日下午2時30分,原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國際級足球裁判員、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人員陸俊提請減刑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陸俊服刑監獄開庭審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派員參加了案件審理,並依法對庭審全程進行同步監督。
  2012年2月,陸俊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刑期自2010年3月逮捕之日算起,至2015年9月結束。其間,陸俊先後在遼寧和河北三所監獄服刑,至今已在監獄服刑二年零二個月。
  按照法律規定,刑罰執行機關依據監獄管理相關規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表現良好並獲得相應獎勵後,可提請法院減刑。
  今年4月,陸俊就個人改造情況向監獄提出減刑申請;5月,執行機關司法部燕城監獄向法院提出為陸俊減刑建議並隨附相應證據材料。據此,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今天下午的庭審進行得比較順利。由於法院、檢察院、監獄等各方事先都進行了認真準備,使得庭審秩序顯得從容有序,沒有出現人們期待的“激烈”交鋒。但是,平和的場面和冷靜的表達之下,參加旁聽人員看到的,也並不完全是“一團和氣”。人們從制式化的庭審氣氛中,依然能夠感到法、檢、司機關對自己職責的堅守,尤其是檢察機關對法律監督的篤定。
  在庭審現場,記者註意到出庭監督審理過程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員趙世欣對庭審程序、執行機關監獄方提請的減刑建議書、相應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陸俊本人的陳述等非常關註。在四輪舉證、質證環節,趙世欣根據證據展示情況,先後三次向執行機關、三次向陸俊本人、兩次向證人就“單項表揚”、“積分的形成方式”、“陸俊在監區具體表現”等5個細節進行提問核實。法庭調查結束後,檢察人員又十分鄭重地發表了出庭檢察意見,從三方面對庭審總體情況、陸俊減輕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等進行總結性評價,陳述客觀,用事實說話,聽來令人信服。
  如對陸俊減刑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評價時,趙世欣提到陸俊接受改造過程中的積極態度,以及他獲得監獄6次“表揚”時每一次的具體時間等情況,細節掌握非常準確,進而指出了減刑的依據:即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決執行之日起一般在執行一年零六個月以上可以首次減刑,兩次減刑一般間隔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獲得綜合獎勵的,或者立功受獎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據此,他認為陸俊減刑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
  檢察人員有理有據的陳述和評價,獲得旁聽席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首都新聞單位人員的贊許。
  庭審結束後,記者就這次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減刑案採訪了趙世欣。他說,這主要來自於前期的扎實準備。監所檢察部門每次接到減刑假釋材料後,都要嚴格審查提請減刑假釋的合理性、相應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還要看監獄方在開庭前是否依法進行了公示,減刑方案是否經過監區長辦公會、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集體評審,以及是否經過監獄長辦公會討論等,“核心是,駐監獄檢察室對提請減刑建議書及相關材料以及開庭等每個步驟,都要落實同步監督的要求。”
  最高檢駐燕城監獄檢察室負責人今天對記者說,陸俊減刑案是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同步監督的一個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從監獄呈報一直到法院開庭審理進行全程監督,對有效保障減刑假釋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據悉,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認真貫徹中央要求,對照檢查減假保中的問題,抓住重點,嚴格監督,特別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請審查作為檢察監督重點,及時完善“三類罪犯”減假保案件辦理程序,堅持一案一審查,一案一意見,一案一齣庭,逐一按照要求對“三類罪犯”的提請材料同步進行審查監督,確保了監督實效。
  下午3時50分,法庭經合議後當庭作出裁定:對罪犯陸俊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正義網河北三河7月2日電)  (原標題:陸俊減刑案:檢察機關同步監督作用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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